1.合同定价方式: 详见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凭《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办理会议费结算支付。采用转账或公务卡(POS机)刷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单位自行支付的,按单位财务制度审核支付。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17 —— 2026-12-31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楼村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6)履约验收标准: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捡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2、依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到定点场所开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
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房、餐饮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等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元/天或单餐价格):
(以上价格详见附件:宁乡市2024-2026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一览表)。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应当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酒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酒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10、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的酒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12、乙方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三)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或用特快专递、挂号信寄给对方。
(三)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清退规则: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2)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7)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8)将合同业务转包;
9)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合同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10)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11)违反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12)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动解除,已完成的项目按实结算。
13)本协议期限为2025年1月17日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终止。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